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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9 字体: [ 大 中 小]
当事人立有遗嘱,自己的书稿死后归朋友所有,临终前又将书稿赠送给另一位朋友,那么该遗产书稿归谁呢?谁又有权发表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李老头生前是一所当地中学的语文老师,没有儿女。平时喜欢写作,在退休后整理了自己一生所写的书稿,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平日公园里一起下棋的王老头,但由于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书稿一直未交付。
后来李老头立遗嘱由王老头继承全部遗产,但李老头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小时候的玩伴肖老头并立即交付书稿。那么该书稿到底归谁呢?谁能够将此书稿发表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老头临终前将书稿赠与肖老头并交付。因此,肖老头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据此可知,李老头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王老头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肖老头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本案中,王老头为李老头的继承人。因此,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王老头行使。
在遇到书稿、音乐作曲及影视作品等作为遗产时,与普通遗产的继承有所差异,在不清楚相应的权利到底归谁时,及时咨询相关领域律师,避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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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