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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7 字体: [ 大 中 小]
吴靖(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因生意需要,长期外出工作。她的妻子刘梅见其久不归家,便以其丈夫吴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受理后,向吴靖发出传票。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审理过程中,吴靖承认其确有出轨行为,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他提出与刘梅结婚十余年来,两人生活全靠自己做生意维持,两人的财产也全由吴靖管理。听到此话,刘梅认为,若离婚则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遂一改说辞,称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让吴靖回来,两人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并当庭变更诉请为:不准离婚。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法官向刘梅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希望刘梅撤诉,但刘梅为求保障不同意撤诉。那么,此时法院应怎么判呢?
离婚案件中,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刘梅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是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婚姻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无需再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后,该案已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梅起诉离婚时符合受理条件,但其将诉请变更为“不准离婚”后,也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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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