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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8 字体: [ 大 中 小]
都说“隔代亲”,这不仅是血脉亲情使然,也与现代社会的现状有很大关系。很多年轻夫妻忙于人生打拼,家庭工作难两全,照顾孩子的重担就落在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肩上,长期的陪伴也加深了祖孙感情。而如果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会面临和孙辈子女分开生活的局面,由此引伸出了对隔代探望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那么,隔代探望权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案例故事:
近日,张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难题。张女士有一个可爱的小孙子,每每提起,话语间都饱含着疼爱和欣慰。可现在,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她的儿子最近离婚了,孩子随母亲生活。在这之后,张女士再想去看望孙子,恐怕就难上加难了。前儿媳以探望权仅限于前夫为由,一次次拒绝张女士的要求。
根据前儿媳的说法,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自己,前夫可以依法看望孩子,但是老人却不行。
张女士想知道自己可以主张隔代探望权吗?
律师观点: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尽管隔代探望权并未进入《民法典》的正式规定,但是在实践个案中,隔代探望权已经广泛存在。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故隔代探望权一般可以主张。
什么是隔代探望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探望主体范围没有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列入其中,因此隔代探望权相当于是法律术语中探望权的引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第三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司法案例中,如何判断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支持?
(一)主张隔代探望权是否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探望权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让其快乐成长。允许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养成。
有普遍就有例外,如果隔代探望权申请人存在不良生活习惯、爱好,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过度主张探望权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精神伤害等问题的,法院则不应当支持此主张。
(二)主张隔代探望权也是老年人应有之权益。
探望孙辈是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主张隔代探望权属于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一)探望性探望,指探望权人到拥有抚养权一方家中或其他地点探望。
(二)逗留性探望,指探望权人将孩子在节假日等较长时间段内接走,并且在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段内送回。
实践中,双方选择哪一种探望方式,应结合子女和双方父母的实际状况综合考量。
当前,越来越多的判例证明,只要是合情合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隔代探望,多数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不论是父母,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面对隔代探望权这一问题,都应尽可能地求同存异,为孩子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
撰稿人:王子琪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