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8 字体: [ 大 中 小]
小学生在学校期间打架受伤后,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小学生王小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齐小鹏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为玩篮球发生争执,两人打斗起来,在场的体育老师刘老师与其他老师聊天,并未予制止。王小磊踢中齐小鹏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齐小鹏家长很是气愤,学校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名小学生都是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体育老师刘老师在上课时,与其他老师闲聊,并且在学生发生打架事件时,没有及时制止和解决矛盾,明显存在过错。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过错属于校方的过错,因此相应的责任应该由校方承担。学生在学校时发生矛盾,学校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承担起教育、管理的职责。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