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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4 字体: [ 大 中 小]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是否应当赡养养父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陈先生与王女士婚后没有生子,2001年收养了女儿洋洋(化名)。2005年陈先生患病去世,王女士自己将洋洋抚养成人。王女士与洋洋本应该和睦相处,彼此珍惜,但是成人后的洋洋与王女士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关系恶化。王女士备受折磨,想要解除与洋洋的收养关系,但是王女士现在年纪已大,有没有收入来源,是否可以要求洋洋支付赡养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因此,王女士含辛茹苦抚养洋洋多年,现在如果王女士与洋洋要解除收养关系,王女士年老体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所以王女士与洋洋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洋洋应当支付王女士的生活费,直至王女士死亡。
养父母与养子女应当相互包容、和谐相处和尊重彼此,但是如果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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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