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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0 字体: [ 大 中 小]
李先生因为公司放假回老家看望亲戚,不料其本地发生新冠疫情,无法回公司上班。员工向公司说明情况后,不久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称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来上班的员工可以暂缓到岗。一周后,该公司称,三天后必须立即到岗,不能到岗视为自动离职。李先生向公司说明自己无法三天到岗的原因后,两周后,公司以李先生连续多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工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本案中,李先生未能到岗上班是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李先生本人,因此不能贸然以未到岗或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先生工资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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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