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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4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艳玲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迎来胜诉消息。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代理技巧帮三位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王女士结婚后,与丈夫李先生共育五女,李晶(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李霞、李佩、李玉和李香,一家七口居住在王女士承租的一处公房内。几个孩子长大后,从公房搬出,两位老人也乐得清静。
1986年,王女士去世,而不到一年,李先生也撒手人寰,这套公房就空了出来。在这期间,五姐妹谁家房子紧张,就会到这套房中小住。
1991年,在外省插队的李佩回到北京,便住在这套房中,承租人由王女士改为李佩。
时间眨眼而过,该套公房所在区域进行拆迁,由于李佩是承租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便与其签订了《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最终李佩拿到搬迁补偿款和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为两居室,另一套为一居室。
而这套房屋起初是由王女士承租,五姐妹理应都有继承权。于是在2018年,五姐妹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由李佩一人独占两居室,剩下的一居室由其余四姐妹平分,待房产证发下来李佩应把产权移交给其余四姐妹。
然而现实并未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李佩认为长姐李晶家庭困难,于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一居室登记在李晶儿子和儿媳名下。李佩的做法让李霞、李玉和李香十分不满。她们认为既然已经签订协议,就应按照协议办事,李佩未经其他姐妹同意,就擅自将房产归给姐姐一家,于情于理都不应该。
于是李霞、李玉和李香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艳玲律师帮她们起诉维权。安律师了解案情后,作出了维权方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李佩、李晶、李晶儿子及儿媳诉至法庭。
法庭上,安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协议。本案中,公房原承租人为王女士,王女士离世后并未留下遗嘱,故五姐妹均享有继承权。而该公房被搬迁腾退后,五姐妹又签订了《协议书》对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该《协议书》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李霞、李玉和李香有权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份额。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晶、李霞、李玉和李香对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李佩、李晶及其儿子、儿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上述四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