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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里广场上被绳子绊倒摔伤,能向村委会主张赔偿责任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2 字体: [ ]

  王先生被村里广场上的铁丝绳绊倒摔伤,王先生可以向栓绳人和村委会主张赔偿责任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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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广场上散步时,没有注意到两棵树之间栓的铁丝绳,不慎被绊倒,致使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脱位、眼部受伤。事发后,经查发现是同村人周先生将铁丝绳拴在两树中间,未及时解除。村委会作为广场的管理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此铁丝绳。王先生将周先生和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认为,由于周先生的行为造成王先生损害的,由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散步,自身应有安全意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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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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