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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的抚养费,子女能否再主张增加?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1 字体: [ ]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实情况有变,孩子能否主张增加抚养费?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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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份,王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于无债务,为了公平起见,现有财产一人一半,孩子由陈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抚养费800元。2019年3月,陈女士查出得了尿毒症,需要一周进行一次透析。

  对于月薪只有4000元的陈女士来说,医疗费用高昂。并且孩子上高中,需要报各种补课班,之前约定的每个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经不足以孩子生活。陈女士经济压力较大且日常生活开销是个问题。于是陈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向王先生主张增加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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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应该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因此,本案中孩子可以向王先生主张增加抚养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每月增加了抚养费,并且全部承担孩子的教育费。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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