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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0 字体: [ 大 中 小]
王女士入住酒店时,在酒店大厅摔倒,致使受伤,可以向酒店主张赔偿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王女士到酒店房间出来后,在酒店大厅处时摔伤。经诊断,王女士的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及左肩关节扭伤等,王女士自行支付了相关费用。王女士认为,酒店提供的塑料拖鞋较小,自己穿着并不合适,在前台大厅结账时,因地面有液体,脚底打滑不小心摔倒。王女士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在酒店大厅摔倒完全基于其本人的过错或者王女士本人存在主要过错,并且酒店客人很多,地上却有液体,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场合时,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应该小心谨慎,保护自身的安全,酌定酒店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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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