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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宅基地可以“永久租赁”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1 字体: [ ]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那么现实生活中,有人以“永久租赁”的方式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永久租赁”合法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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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与父亲、母亲、祖父(已去世)、祖母等5人属于同一家庭户,户主为刘女士的父亲。该户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4月,为偿还家庭债务,父亲和母亲与外村的吴女士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将此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女士。

  吴女士支付了“租金”10万元,并建设了一栋楼房,一直使用至今。刘女士认为当时父母卖宅基地,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并且吴女士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女士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本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并且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女士并非宅基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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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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