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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9 字体: [ 大 中 小]
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房子不只是一个冰冷的建筑,不管是居住还是经商,它都承载着一家人的幸福。购房前需要了解房屋户型和位置、准备资金、办理一系列的手续等。购房时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又有多少人完全明白?订金相当于意向金,不交易可以返还;而定金不同,非特殊情况,买家违约的话,定金不予返还,卖家违约,则要双倍返还。
那么,购房时签了订金就一定万无一失吗?有一对夫妻就遇到了房地产公司拒退订金的烦心事,具体情况让我们跟随冠领律师来了解一下。
今年四月,张军来到河北一售楼处看房,在售楼部人员初步讲解以后,张军表示要和妻子电话沟通,妻子王兰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先不要付款,回家详细商量后再做决定。
此时的售楼人员在明知张军、王兰二人意见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再三保证“先交3万订金,不买可退”,怂恿张军签订编号1402和编号1403的《商品房认购书》。因张军没有足够资金,还违规操作,介绍张军使用微粒贷借款3万用以支付订金。
当晚,张军回家与家人协商后,觉得自己的决定有些仓促。想到售楼人员“不愿购买,退还订金”的保证,张军马上联系了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愿意买房,要求返还3万元订金,但该公司却拒绝返还。张军、王兰协商催要未果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8月8日,案件迎来了开庭。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冠松律师代理本案出庭。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张军3万元订金。
庭审中,李冠松律师代表原告发表了辩护意见:
第一,张军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设立预约合同是因当事人就待决事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希望将来再予明确,或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犹豫,给予当事人签订本约一定的犹豫期。现张军不愿买房,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返还3万元订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被告公司介绍张军使用小额贷方式支付购房款属于违规操作。
第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张军沟通时明确表示3万元在张军不愿意买房后可以返还,现在拒不返还,构成违约。
第四,张军和被告房地产公司仅达成了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仅约定了房屋面积、房屋价款。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涉案房屋的房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即原、被告双方未就买卖涉案房屋达成最终合意。
张军现已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由被告公司退还已付款于法有据。
面对李冠松律师打出的“杀手锏”,被告方无言辩驳。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解除张军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军三万元订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购房需审慎,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陷入购房合同的“陷阱”。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