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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协议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判断依据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8 字体: [ ]

  彭子怡(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周章于197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多名子女。因家庭人员较多,周章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夫妻两人工作勤劳,生活水平逐渐提高。2001年9月,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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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景不长,生活富裕后,两人之间的矛盾反而增加了。2006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过了一段时间,周章在相亲市场屡战屡败,不由得又回忆起与彭子怡共同奋斗的那些年,怀念起了彭子怡的好,于是开始重新追求彭子怡。2010年12月,彭子怡、周章再次登记结婚。

  2013年,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周章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款据为已有。

  彭子怡认为两人在2006年已经签订协议“家中所有的财产归女方所有”,那么被拆迁的房屋就应属于自己所有,周章应归还拆迁款。此时周章却称一家人何必说两家话,不予返还。

  于是,彭子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周章返还相关拆迁款。

  法庭上,周章提交了一张自己书写的字条,该字条上载明彭子怡同意放弃主张2006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利,并称该字条上的手印是彭子怡所按。但彭子怡称其不识字,对该字条内容并不知情,手印也不是自己摁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案涉房屋应当归彭子怡个人所有。2010年,双方复婚后,该房产应为彭子怡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归彭子怡个人所有,周章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彭子怡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对于周章提交的字条,鉴于彭子怡不识字,且对该字条不认可,而周章未能提供指纹鉴定结果,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的申请,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对该字条载明的情况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周章返还相关的拆迁款。

  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特别是当双方的文化水平以及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本案中,周章提交字条意图证明彭子怡已经放弃所有财产。彭子怡却不识字,并称字条上的手印并非本人所按。此时,若将该证明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彭子怡,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周章,由他证明该手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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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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