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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0 字体: [ 大 中 小]
周建生(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和周欢的父母早逝,兄妹俩相依为命,共同生活。长大后,周建生与妻子杨萍育有一子周如昼,但周欢一直未婚。
周建生62岁时查出患有恶性肿瘤,自觉时日无多,便立下遗嘱。遗嘱中,周建生称因父母早逝,兄妹相依为命,现妹妹周欢仍未婚无子女,年老时恐怕无人照顾,故将自住的60平方米的小房子留给周欢。
周建生去世后,周欢与杨萍因此事产生矛盾,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周建生将60平方米的房屋留给周欢,应属于遗赠。在设立遗赠时,周建生没有考虑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建生无权处分属于杨萍的那一半房屋份额,遗赠仅在周建生有权处分的一半房屋份额中生效。因此,法院判决周欢有权取得该房屋50%的份额。
那么为什么法院认为周建生遗嘱中的内容属于遗赠呢?
这是因为周建生有配偶和子女,此时他的配偶和子女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妹妹周欢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因此本案中周欢不属于继承人,也就是说周建生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因此属于遗赠。
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只能从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范围内产生效力,因此周建生的遗赠也仅在房屋的一半份额内产生效力。
同理,生活中有大量类似情况,例如祖辈通过遗嘱越过子女直接将遗产留给孙辈,但往往事与愿违,很多第三代无法继承祖辈的遗产,而那些遗产又回到其父母、叔伯姑舅等上一辈手中,这也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人,祖辈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辈成立的是遗赠,明确此事后,受赠人应明白,接受遗赠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否则遗赠不生效。
正如本案中,若周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那么周建生的遗赠也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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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