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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8 字体: [ 大 中 小]
不久前,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刘先生急匆匆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拿着一份民事裁定书,向全志凯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自己明明没有和对方签署过仲裁协议,遇到纠纷去法院打官司,却被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驳回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向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后,却被法院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根据刘先生与平台签订的《物联网会员服务协议》,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刘先生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非常不解,由于协议签订的时间比较久远,自己起诉时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呢?刘先生长期经营着一家进口公司,需要经常从国外向国内寄送货品。为了获得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刘先生在十年前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署协议,成为了该货运代理平台的会员,代理公司一直为刘先生提供跨国货物运输服务。去年春节过后刘先生接到一笔订单,需要尽快将一批国外货品寄到国内。在国外采购完货物后,刘先生在上述货运代理平台下单,却发现自货品寄出后物流状态一直未更新,自己也迟迟没有收到这批货品。刘先生与平台协商未果,投诉后却被平台关闭账号,无奈之下决定起诉平台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全志凯律师向刘先生指出,遇到商事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与仲裁的裁决结果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驳回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中规定,对于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因此全律师建议刘先生提出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因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未做答辩,且刘先生并未提供其在该平台注册时签署的《会员服务协议》,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一审法院依据另案当事人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认为刘先生与货物代理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刘先生听完全律师的上述分析后,决定委托全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理由是: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