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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9 字体: [ 大 中 小]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份协议,本身就意味着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毁约,一方严重违约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丁春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前妻共育一女丁虹。丁虹15岁时,两人离婚,此后丁春城一直单身生活,其前妻带着丁虹离开后再婚,之后便与丁春城失去了联系,不再往来。
三十多年过去了,已到晚年的丁春城患有多种疾病,考虑到自己孤苦无依,无人照顾,就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照顾丁春城日常生活,并承担丧葬费用,丁春城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和农机设备归村委会所有。双方签订协议后,村委会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016年,丁虹突然出现,并将丁春城接走,同时出售了丁春城名下的农机设备。为此,村委会起诉丁春城,要去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返还村委会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春城以实际行动明确拒绝了村委会的扶养,致使村委会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村委会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扶养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的权利是享有扶养人提供的生养死葬的服务,其义务是妥善保管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扶养人的权利义务与遗赠人相对应。本案中,丁春城被丁虹接走照顾,不再需要村委会提供扶养,且直接处分了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客观上致使村委会已经无法履约。另外,最终的遗赠无法完成,那么丁春城之前获得的扶养也缺乏合法依据,因此,协议解除后应返还已经接受的扶养义务所对应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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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