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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2 字体: [ 大 中 小]
当婚姻关系走向结束时,随着夫妻间人身关系的改变,财产关系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形的财产,如房产、存款易于分割,但无形的财产,如著作、商标等知识产权该如何分割呢?
邱先生一直做皮具生意,在工作中认识了同行的王女士,两人的经商理念和生活态度都十分相似,因此十分谈得来。时间长了,两人日久生情,携手迈入婚姻殿堂,而两人的生意也交由邱先生打理,一起发展。
带着新婚的喜悦,邱先生给皮具品牌注册了商标,并登记在了他自己名下。
婚后,王女士退居二线,操持家务,由邱先生继续在外打拼。随着皮具生意越做越红火,邱先生出差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因与王女士长时间无法沟通,两人感情日渐变淡。
渐渐地,王女士不再甘心做家庭妇女,她打算在老家开一家皮具店,重新做生意。王女士的想法让邱先生很不满,他认为无人照顾家庭,会影响他的事业,两人因此问题整日争执不休,最终王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皮具商标所有权,要另立门户,那么王女士能分走注册在邱先生名下的商标吗?
这就要看商标的属性。商标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的标志,如果在离婚后允许原本的夫妻均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同一商标,将会失去商标本身的意义。虽然我国并不禁止商标权共有,但夫妻离婚之后,如何进行共有如何授权等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即使夫妻因此事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倾向于协商调解,通过一方取得商标,一方取得对价补偿或者双方协商共有的方式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会归一方所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
不过,商标权虽是无形财产,但商标带来的收益,却是有形的,是可以直接进行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离婚时,商标权收益该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呢?
首先,如果该商标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未取得收益,那么离婚时商标权归一方所有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因为虽然未取得收益,但由于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定的期待利益,因此也要保障离婚后未取得商标权一方的财产利益期待权。
其次,如果是婚前就取得了商标权,婚后才开始有收益,一般来说这种收益都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若另一方能够证明婚后对该商标权取得的收益做出了贡献,则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具体到王女士的要求,该商标是在她与邱先生婚后才注册成功,且登记在邱先生名下,因此不能直接进行分割,但因该商标已经产生收益,所以王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分割商标权的收益。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