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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2 字体: [ 大 中 小]
最近,北京的万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两岁的女儿在保姆看护期间不慎受伤,并且脸上留下了终身疤痕,令他万分难过。如今孩子的伤害已经形成,可保姆和家政公司却互相推责,万先生该怎么办呢?
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万先生夫妇找到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家政公司提供合格的保姆,且在一年的时间内,可以更换五次保姆。万先以为可以换五次,应该是有备无患了。
很快,第一位保姆上门了,经过一段时间磨合,万先生夫妇对她不甚满意,要求更换。不久,第二位保姆上门,但万先生发现这位保姆实际育儿能力非常差,甚至连幼儿辅食都不会做,也没有取得相关的育儿证书,他当即要求再次更换。可这次,家政公司却称目前没有其他保姆了,需要等一段时间。
某天,万先生值夜班,由这位保姆照看万先生的女儿。因忘记拿东西,万先生中途回了一趟家,结果发现自己的女儿趴在地上,此时保姆才慌忙跑过来。万先生抱起女儿后才发现女儿的脸部被划破,他立即带着女儿到医院治疗,虽然及时医治,但还是留下了永久疤痕。事后,万先生了解到,女儿是不慎自己摔倒,但他认为是保姆疏忽大意,没有看护好女儿,于是要求保姆和家政公司进行赔偿。
那么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都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请保姆的目的就是因为孩子的父母不能在身边照顾孩子,只好让保姆保证孩子的安全。万先生的女儿是一个两岁的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的时候,保姆应该知道要随时看管好孩子。在保姆工作时间,发生这样的意外,显然在工作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保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保姆没有相关的育儿证书,也没有育儿能力,但仍然被派到万先生家工作,说明家政公司既没有对保姆进行岗前培训,也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后,万先生与家政公司和保姆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是三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最终,万先生将家政公司和保姆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家政公司和保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万先生家医疗费7000余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
然而,家政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了上诉,辩称与保姆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公司只是中介平台,保姆并非员工,不应对保姆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保姆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负主要责任,赔偿万先生3.4万余元,家政服务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负次要责任,赔偿万先生2.3万余元。
孩子是每个父母的心肝宝贝,很多父母对待孩子都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正因为如此,当孩子因为种种特殊情况而发生意外的时候,可谓是“伤在孩子身上,疼在父母心里”。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如果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要注意审查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因为用工形式直接决定了谁是被侵权后的责任主体,也会直接影响到家政公司和保姆的工作态度。
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家政公司招用保姆,可以采取员工式和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如果实行员工式,家政公司就是签约主体,其法律地位就是提供服务方,保姆只是作为其雇员来履行职务的。而采用中介式的家政公司,其法律地位只是居间的中介方,一旦保姆的工作出现了问题,家政公司一般是不担责任的。
此外,大家还要关注家政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对保姆及家政公司一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做好预防措施,尽力规避风险,即便出现纠纷,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救济。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