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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全家福被自媒体盗用,该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4 字体: [ ]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格侵权屡见不鲜,而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单独成编,充分展现了对人文主义的弘扬以及对人的重视。

  宋女士一家四世同堂,因为家庭成员较多,大家难得聚齐,于是宋女士提议去拍一张全家福。拿到照片后,宋女士非常满意,将全家福分享到自己的社交账号上,网友们看到照片中宋女士一家其乐融融,纷纷点赞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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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后,宋女士的母亲在跳广场舞的群里,看见有人转发了一篇文章,文章私自将自己的全家福当作文章配图,且文章内容与照片氛围严重不符,让许多熟人产生了误解。群里有人对此议论纷纷,给宋女士的父母造成了巨大困扰。

  面对全家福被盗用的情况,宋女士遭受了哪些权利侵害呢?他们一家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对此进行解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宋女士一家对照片中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自媒体未经他们的允许,擅自复制、发行该全家福照片,侵犯了宋女士一家的肖像权。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自媒体发布的内容与宋女士家的氛围严重不符,让周围人产生了误解,并且对宋女士的父母议论纷纷,使得宋女士家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宋女士一家的名誉权。

  由此可知,宋女士一家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他们可以要求自媒体删除配图并且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自媒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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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启发我们,信息网络时代,一定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并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民法典》完善更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禁止非法收集、处理他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国家对人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展到新的领域,展现了我国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信息网络发达,各自媒体使用他人照片一定要征得他人同意、保护他人隐私、遵守法律规范。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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