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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己想要的婚姻,或许可以从头来过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3 字体: [ ]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嫁给相亲对象,女儿在死水般的婚姻中祈求自己不被淹死;丈夫婚前隐瞒自己有精神病史,妻子却要在婚后忍受丈夫因为一点小事躁狂暴怒;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也算圆满,一次偶然却得知丈夫早前曾经结过婚。虽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不幸遇到违背自己意愿的人,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会不会选择从头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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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可以在《民法典》里找到。这部法典里面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即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负有在结婚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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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若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的关系就不属于夫妻关系,他们一起生活的时间应该视为同居期,双方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在申请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之诉中一并提起,或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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