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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房子却要求退还房屋,买主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2 字体: [ ]

  徐舟在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努力着,他认为拥有自己小家的幸福感和租房子的感觉是完全比一样的,2016年时,实现了自己的小目标,却不曾想陷入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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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文山一家所居住的某营村五组区域被征收为旅游开发区,在专业人士评估靳文山家房屋后,与规划建设管理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三套安置房及经济补偿。同组村民徐舟听说靳文山出售一套闲置空房,以28万元购买该房子,签订合同当天交付23万,剩余五万元于交房当天结清。可在2020年靳文山先生去世后,其妻子等一家人却要求返还房屋,称先生未经家里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房产,靳文山转让的房产权未取得产权登记,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约要求确认靳文山与徐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薛文峰保证该安置房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而且靳文山以户主身份签约,妻子也在现场。因此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卖方的房产来自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其将房屋出售给同是被拆迁户的买受人,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早已将房款支付完毕,房屋也早已交付使用,应属有效合同。

  买房既是消费品也是投资品,买的过程也是一项大工程,牵涉诸多方面,为了我们买到心仪的房子,保护我们的资产,应当用知识武装自己,谨慎购买,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纠纷案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 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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