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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刘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婚姻家事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3 字体: [ ]

  北京市刘先生于2022年10月19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担任其婚姻家事纠纷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19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婚姻家事类案件已经成为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婚姻家事类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部分内容如下:

  1、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被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3、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被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即使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也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被支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被支持。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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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张岩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类案件,拥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诉讼、仲裁、执行经验,对于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侵权、金融借款、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有较深入的研究,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案件等。

  部分代理案件

  1、申某与申某某继承纠纷、仇某某与耿某某继承纠纷;

  2、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3、金某与施某离婚纠纷;

  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再审案;

  5、河北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6、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7、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

  8、中国某某银行系列案件。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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