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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1 字体: [ 大 中 小]
每个人都有隐私,隐私权也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在与人交往中,隐私更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他人故意泄露自己的隐私,让我们看看张女士是如何处理这场侵权纠纷。
故意暴露别人的隐私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张女士主张赔偿损失。《民法典》也有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虽然张女士的身份证信息在居委会事务活动中曾公示过,但仍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刘女士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张女士和刘女士同是某小区的居委会成员,在一次小区管理问题中,两人产生了分歧,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自己坚守的意见上互不让步,遂后请第三人选择参考建议,第三人偏向了张女士的选择。不服气的刘女士认为第三人收了张女士的好处。恶语相向,李女士甚至将张女士用于办理居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了有数百人的业主群里。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不受他人侵犯,如果行为人泄露别人隐私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者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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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