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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AA制”后,就不需要为对方的债务负责了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0 字体: [ ]

  邹华与小丽在结婚时,签订了夫妻“AA制”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婚后邹华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锐借款30万元,但最终因生意失败无力还债。于是,李锐将邹华和小丽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该笔借款。此时,小丽拿出自己与邹华签订的夫妻“AA制”财产协议,说他们夫妻早有协议在先,邹华的借款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理由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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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小丽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她真的不需要为邹华的债务负责吗?

  答案是:不一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是在知道夫妻二人事先约定夫妻财产“AA制”的前提下,夫或妻才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如果发生诉讼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知,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的,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怎么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是关键。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也是很难知道的。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不愿也不会想到将这种财产约定对外进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是否有此约定的。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也可以是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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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约定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还是建议夫妻双方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以降低风险。在有需要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让第三人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这种协议,来突破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的限制,以解决法律因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引发的问题,使协议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因此,案例中如果小丽有证据证明李锐知道他们夫妻二人的“AA制”财产约定,那么对于邹华欠李锐的借款,她可以不承担偿还义务。否则,这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锐有权向邹华或者小丽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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