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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6 字体: [ 大 中 小]
合同签订完,签订合同双方主体交接时,一方当事人却发现自己签订的合同跟事实严重不符的,当事人对于此次合同纠纷是否有权提出合约终止,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李先生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已足以让其认为购买的是车库。而当李先生足额交纳车库款,履行合同义务后,置业公司却不能按照合同交付车库,致使李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李先生要求退还10万元车库款及利息,有法可依。前期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车库一间,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载明车库门为空洞,不安装水电等内容,随后交付车库款10万元。但实际收到的却是一个车位。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开放性的用来停车的区域,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一般有可供开启关闭的门。两者对于购买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别巨大。李先生交接时无法接受如此大的差异。遂与置业公司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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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