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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4 字体: [ 大 中 小]
叫外卖,现如今已是再寻常不过的一个词,外卖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外卖这一业态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繁荣。有发展便有竞争,随之而来的便是外卖平台之间相互厮杀,一边抢占商家,一边抢占用户。热播剧《底线》中方远的妻子经常点外卖,一天她发现之前在小平台上常点的一家店找不到了,问老板原因后,方知某大平台要求商家只能与其合作,不然会各种封杀甚至强制下架。这种现象便是我们常听说的电商平台“二选一”。
电商平台“二选一”,一般发生在平台经营者和入驻商家之间,是平台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限定入驻商家与其他平台合作,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如果实施“二选一”的平台经营者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平台的这种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行为,可能会损害多方利益:
一、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互联网平台的锁定效应及消费者习惯等因素,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轻易转移到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平台,所以消费者希望自己选定的平台能够提供更全面的选择机会,而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相当于剥夺了消费者的这种选择权。另外,对于一些多个平台游走的消费者来说,平台的这种行为会使他们可享受不同平台的差异化服务减少,获得优惠和补贴的机会减少,购买商品或服务所选择的范围也进一步缩小。
二、侵犯商家的自由竞争权利
商家入驻平台不是简单的上架交易,它需要向平台支付各种费用,双方之间会有明确的商业合作模式,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家的利益和选择。如果商家被迫入驻一家平台,一旦“不听话”与其他平台合作,便会面临搜索降权、流量限制、屏蔽店铺、差评前置、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商家不仅失去选择自由,也失去和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从而失去更多获益和规避风险的可能。
三、损害市场的竞争秩序
从长远来看,电商平台“二选一”会扰乱互联网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任由“二选一”现象发展,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市场的扭曲变形,商业竞争导向下便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垄断行为。相应地,平台就没有动力提升服务和商品质量,更没有动力去进行研发和创新。
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如果电商平台触犯了以上法律法规,面临他们的,将是巨额罚款。
剧中商家起诉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胜诉,获得赔偿,被告平台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如果平台通过隐蔽的技术手段或交易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交易对象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商家可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进行维权。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