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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4 字体: [ 大 中 小]
人类的生育欲来自于对基因永生的渴望,传宗接代从古至今就是绝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使命。有人为了生子而结婚,也有人为了生子而采取一些“离谱”操作,李晴和王泽这对情侣便是其中之一。
2013年夏天,李晴和王泽在某相亲平台上聊天认识,逐渐发展成恋人。交往三年后,两人同时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股东协议”,双方各占50%份额,免除李晴的出资义务;一份是“生子协议”,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专款专用,给李晴生养孩子补助使用。王泽在签约当日向公司账户打入50万元,并约定剩余钱款一个月后出资到位,但之后并未注资。50万元由李晴分多次取出,但并未生育子女。
一段时间以后,李晴因忍受不了王泽品行恶劣、男女关系混乱,而向其提出分手。王泽在之后的五六年里持续对李晴进行骚扰、辱骂、恐吓,还在其居住的小区拉横幅要求退还50万元注资及恋爱期间各种花销。今年7月,王泽又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李晴要求返还50万元。
李晴觉得自己才是受损害的一方,王泽先是欺骗自己的感情,后来又进行长达五六年的骚扰,使自己陷入严重的焦虑和失眠状态。为了更好的应诉,她积极寻求律师的援助。李晴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咨询后果断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李军霞律师和代理律师承办了此案。
两位律师经过与李晴的交谈了解事情始末,而后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形成了清晰的办案思路。首先,本案性质有错误,应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非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仅因公司债务的增加或者公司财产的减少而给股东带来间接损失的,股东不能作为原告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其次,王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需要经过一个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并未履行该程序。另外,因王泽后期已经退出公司,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最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起初,李晴坚持要向法院举证“生子协议”,并坚决不还钱。冠领律师认为此举风险较大,因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且双方并未生育子女,也无证据证明这50万元的花销是李晴在为生育做准备。若王泽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则可能需要返还50万元。因此,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达成调解,一次性解决所有矛盾。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李晴进行沟通,分析各类风险,降低其心理预期,最终成功说服其接受调解。而后在庭审中,两位律师又与王泽进行沟通,细致的陈述观点后,给王泽造成了一定压力,成功说服其答应调解。
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晴向王泽支付18万元,一次性了结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结束了长达五六年的骚扰,李晴的生活终于步入正轨。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