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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及认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37 字体: [ ]

  现实中,涉及盗窃罪和侵占罪无法清晰界定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人以为自己在公共场所“捡到”了他人遗忘的财物,最多也算“侵占”,殊不知,这一行为却触犯了“盗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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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银行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该银行大厅业务窗口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趁大厅内无人注意,他将钱悄悄拿走。王某回家清点后确认该扎人民币为1万元。在王某之前办理过取款业务的周某发现自己取款的金额少了1万元,便到银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查看监控后得知这钱是被王某拿走了,于是电话向王某询问,王某极力否认,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及周某报警。那么,王某将周某落在银行的1万块钱占为己有构成侵占还是盗窃呢?

  侵占罪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主观上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二者立案都要求有数额较大的标准,只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不一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条款规定处罚。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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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和观念上的占有。事实占有主要有如下几种: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即可;2、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在占有;3、即使主人丧失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主人占有。观念占有,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之内,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例如: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虽然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本案中的一万块钱现金虽然脱离了实际所有人周某,但应当认定为已处于银行的管理和控制下,王某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悄悄将钱拿走,具有秘密窃取性。其在银行人员询问后极力否认,应当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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