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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9 字体: [ 大 中 小]
夫妻若是恩爱有加,为彼此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但若是不合,两人就会计较自己的付出,一分一厘也要分辨清楚。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给对方的钱,离婚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林宁和苏云两人在2007年登记结婚,恋爱时两人如胶似漆,婚后也度过了一段甜蜜时光,虽然一直没有生育,但互相扶持经历了人生的重要时刻。
令人惋惜的是,两人终究未能携手走到最后,从一开始的争吵到后来的长久分居,再无和好可能的两人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以后,关于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让二人再度陷入争吵之中。
其中,有一笔36万元的婚内借款,林宁认为苏云应当返还。原来,在双方刚开始分居时,因苏云的父亲生病急需治疗,苏云向案外人借款36万元,到期却无法偿还,便请求林宁帮其归还了全部借款,并且写下了还款承诺书。然而苏云却矢口否认,声称没有拿过林宁一分钱。
二人争得不可开交,林宁一怒之下将昔日的爱人告上法庭,请求苏云归还本金36万元并偿还利息,并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书、转账记录等证据。
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约定是否有效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宁代苏云还款的事实虽然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此时已分居多年且有经济纠纷,苏云亦多次出具承诺书,承诺要向林宁归还,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但双方未曾约定过利息,故对林宁要求苏云支付36万元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公民之间可以自由约定。虽然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处分本质上仍是合同性质,应当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对双方共有财产、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和确认的,应当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本案中,无论林宁用以归还苏云对外欠款的36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苏云明确要向林宁归还该代付的36万元的情形下,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对于很多夫妻而言,两个人挣钱都会放在一起花,并没有AA制的习惯。但是偶尔也会有犯难的时候,当一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另一方“救济”时,借条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虽然说“谈钱伤感情”,但俗话也说“亲兄弟明算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存收借款凭证很有必要。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