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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0 字体: [ 大 中 小]
拆迁安置房几经易手后,最初的被安置人是否还享有安置利益呢?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中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冠领律师立足证据,帮助委托人成功拿回了其应有的安置利益。
李明丽与王国忠婚后共育有7名子女,生活还算圆满。1987年6月,李明丽与北京某工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拆迁居民周转安置协议书》,分得三套房屋。因签订该协议时,应安置人口为8人,所以登记户籍时也仅登记了李明丽、王国忠、长子王进、三姐妹王萍、王虹、王彤以及两个外孙,其他人并未登记。1989年,房屋回迁后,王彤和她女儿的户籍落在了第三套房上。
2000年,王彤的姐姐王岚与该工业公司签订《协议书》,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套房。2009年,王岚又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到父亲王国忠名下,而不到一年王国忠又以买卖形式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王岚名下,只不过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仍为王国忠夫妇以及2005年搬来的二哥王军一家。
王彤本来也在此居住,但其丈夫分到房后,便搬到丈夫房屋居住,有时也回来住几天。后来,因王彤丈夫身体原因,欠下了大笔医疗费,便将丈夫分到的房屋出卖还债。丈夫的房屋没有了,王彤想回到曾经的住处居住,而此时王岚却以她自2005年以来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为由,拒绝了王彤。
几番沟通后,王岚仍保持的拒绝态度,让王彤也心生不满。她认为当初被安置人里并没有王岚,如今她根本没有理由阻拦自己。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权益,王彤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了解前因后果后,安排刘峰律师、宁鹏辉实习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冠领律师与王彤深入沟通后,做出了维权方案,代理王彤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却认为王岚现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王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唯一必须住所,因此王彤依据其被安置人的身份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于法无据,驳回了王彤的诉讼请求。
王彤不服一审判决,打算提起上诉。基于对冠领律师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的信任,王彤再次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她上诉维权。为此,冠领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提交了上诉状。
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已查明的事情,涉案房屋为安置房屋,承载有安置被安置人口的义务,王彤作为被安置人,基于被安置人的身份,享有对该房屋的安置利益,自然取得对该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该房屋事后由王岚购买,但从房屋的来源及购买情况来看,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不应因该转移登记而丧失。且王岚并没有证据证明王彤明确放弃了被安置人的权益,因此王彤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现在王彤的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主张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了王彤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本文除律师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