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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51 字体: [ 大 中 小]
婚姻关系中,夫妻间应该相互尊敬,相互忠诚,然而有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不断做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那么,此前他们写下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马建英和妻子胡燕青结婚已经20年了,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了解,二人性格、生活观念差异日渐凸显。一次无意间,马建英看到了胡燕青和他人的暧昧短信。面对丈夫的质问,胡燕青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因不想让自己名誉受损,胡燕青随即向马建英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就承担8万元债务、净身出户。”
之后,他们的儿子去外地求学,家里只剩下马建英和胡燕青,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胡燕青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马建英拿出了胡燕青与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胡燕青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胡燕青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燕青的出轨行为持续多年,马建英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马建英主张按承诺书约定,胡燕青应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胡燕青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伤害了马建英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马建英所有,并酌情确定由胡燕青向马建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彼此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表现,是对自己的终生负责也是营造良好家风,为后代树立榜样的表现。虽然法院不认可此类忠诚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给过错方并要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