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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9 字体: [ 大 中 小]
公司接收并使用了货物后嫌价格太高可以拒不支付货款吗?员工确认供货服务的货款后,公司以其无权代理为由拒不支付已确认货款合理吗?近日,供货商蔡勇就陷入了这样的纠纷中,一筹莫展的他最终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走出困境。
蔡勇是一个蔬果供货商,2021年7月,他与佰利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向其提供蔬果等商品的供货服务。双方约定佰利公司工作人员在与蔡勇的微信群里发送配货订单,由蔡勇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之后佰利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蔡勇提供的供货情况和总金额进行对账核算。佰利公司会计贝贝在2021年8月到9月陆续对两个月的供货情况及金额进行了对账核算,法定代表人吴明对截至2021年9月8日的货款进行了结算,并承诺:“因支付限额了,剩下的两万多明天再发。”但之后并未进行结算。同年11月,佰利公司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丁钰又陆续对10月到11月的货款进行核算并出具核算表。当蔡勇拿着核算表要求佰利公司支付9到11月的40万余元货款时,却遭到了无限期的拖欠。
蔡勇为了收回货款,多次找到佰利公司,但都遭到了拒绝,一筹莫展的他在朋友的建议下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他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了在合同纠纷领域诉讼经验丰富的李建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一番交谈后,冠领律师迅速理清办案思路,并指导蔡勇准备买卖合同、货款核算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佰利公司辩称,拖欠货款是因为对蔡勇所供物品的货款总金额不认可,贝贝和丁钰两人均为普通文员,且丁钰在试用期内因未通过考核已被辞退,两人仅对数额计算负责,无权对蔬果供货、单价、最终款项进行确认。双方对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但蔡勇多次虚报蔬果单价,虚报价格达11万余元。
冠领律师反驳道,蔡勇与佰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蔡勇已完成货物的交付义务,佰利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因蔬果性质特殊,无法对其价格进行约定,若要按照市场价格供货,则该价格就不包含配送费。无论贝贝和丁钰是何种职位,都是佰利公司当初让蔡勇对接核算金额的人员,根据货物金额核算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知,贝贝和丁钰的核算行为、法定代表人吴明的转账行为,佰利公司的收货行为均表明吴明已认可核算金额。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佰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贝贝和丁钰的行为仅是核算,不是金额确认,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佰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40万余元。
佰利公司不服此判决,随后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并指出蔬果价格不由贝贝和丁钰确认,应该由运营总监李兰确认,且蔡勇并不负责配送,但蔬果价格又高于市场价,与约定不符。
冠领律师继续反驳,双方并未对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达成一致意见,且货款由佰利公司会计核算后,由吴明或李兰依照核算结果打款是佰利公司与蔡勇之间的交易惯例,均表示对核算金额进行了认可。
最终,因佰利公司未提供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驳回佰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