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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2 字体: [ 大 中 小]
2019年,王女士向崔先生租了一套商铺,约定租期三年。一年后,因各种原因,王女士周转困难,选择退租解约。这本是一件简单又普通的事,可崔先生却拒绝返还王女士各项费用约3.5万元,王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其诉求被法院支持后,崔先生上诉。为此,王女士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出庭应诉,终获全胜。
2019年9月30日,王女士与崔先生签下《商铺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4日,每年租金为13万元,房租采用预付、年付方式。除此之外,王女士还需向崔先生支付执照押金5000元,房屋押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支付了各项费用。
2020年9月3日,王女士因周转困难,决定退租,搬离房屋时录下了搬离视频并发送给了崔先生。9月5日,崔先生在微信中询问商铺的钥匙在何处,王女士称放在商铺门前地毯下。2021年1月12日,王女士的营业执照正式注销。2021年2月底,崔先生将该商铺再次出租。
王女士找到崔先生,要求他退还未使用的租金及相应的押金,却被拒绝,甚至被要求继续支付部分物业费及取暖费。王女士与崔先生难以说通,决定诉诸公堂。随后,她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安排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全志凯律师、李建律师与王女士深入沟通。
两位律师全面了解情况后,认为维权的关键在于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于2020年9月3日已经解除,并对王女士作出专业解释。王女士对此十分认可,随即委托两位律师代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得到授权后,两位冠领律师迅速收集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完善维权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崔先生不认可双方于2020年9月3日解除合同,并称王女士并没有完全搬离案涉商铺,因此不同意退还租金及押金。同时,崔先生当庭提出反诉,因王女士的营业执照于2021年1月12日才正式取消,这期间他无法对外出租,蒙受损失,要求王女士继续交纳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15日的租金、物业费及取暖费。
针对崔先生的主张,冠领律师指出:
崔先生将商铺租赁给王女士,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可知崔先生已经明确知道王女士于2020年9月3日搬走,因此王女士要求确认《商铺租赁协议》于2020年9月3日解除,于法有据。
崔先生称其位未找到钥匙无法进入,但王女士已经搬离,崔先生完全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入该商铺。因此,即使王女士需要承担崔先生所称损失,也仅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崔先生曾在通话中承诺退还营业执照押金事项,现王女士的营业执照已于2021年1月12日注销,因此崔先生应当退还相应押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王女士和崔先生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已于2020年9月3日解除,崔先生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崔先生向王女士返还相应租金及押金共计3.5万余元。
崔先生不服该判决,坚持己见,提起上诉。王女士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出庭应诉。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重申,一审法院确认王女士和崔先生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于2020年9月3日解除,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王女士未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商铺,其预交的租金出租人应予返还。崔先生要求王女士继续支付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15日的物业费、租金、取暖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租赁合同解除后王女士仍占有使用该商铺,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然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 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