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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0 字体: [ 大 中 小]
丈夫胡某的意外去世,打碎了他亲手为邓女士编织了二十年的梦。邓女士被他人以婚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始知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而自己的婚姻也被法院宣告无效。那么,在与胡某同居期间的财产,邓女士是否有权分割呢?
邓女士与胡某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是奉子成婚,当时儿子小胡已经5岁。双方为了婚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早在2001年筹备婚礼时就共同出资在北京海淀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胡某一人名下。这些年一家三口在这个小家过着幸福安稳的日子。
直到2018年,胡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邓女士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丈夫刚去世不久,邓女士就被素不相识的刘女士告上了法庭,对方请求法院确认邓女士与胡某的婚姻无效,理由竟是刘女士才是胡某的合法配偶,邓女士与胡某属于重婚。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胡某是在未与刘女士离婚的情况下与邓女士取得结婚登记,构成重婚,宣告邓女士与其婚姻无效。邓女士终于明白自己守护了二十多年的家是胡某谋划的一场骗局。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虽然邓女士与胡某的婚姻不存在了,但是两人一起购买的房子还在。刘女士以这套房产属于胡某的遗产为由多次要求进行继承。
邓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与胡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
那么,法院会支持邓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即使其一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也不能证明房屋属于其与胡某共同共有,判决驳回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邓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邓女士与胡某相识于1996年,邓女士怀孕后为了方便双方购置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购置后双方即在此居住生活,而刘女士对于涉案房屋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又因邓女士与胡某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故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冠领说法: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2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