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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6 字体: [ 大 中 小]
顾女士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死后应该和哪个丈夫合葬成为了两任家庭争执不休的话题,甚至不惜为此对簿公堂。
顾女士与丈夫程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名为程甲。1962年程先生因病去世,留下顾女士和一双儿女相依为命。几年后,顾女士在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张先生,并与其结婚,张先生入赘顾女士家里,婚后两人育有张甲等四名子女。程甲在成人后也已经成家立业,生有一子名为程小甲,2003年程甲因意外不幸过世。
2008年9月,年事已高的顾女士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载明:其丧事全部由儿子张甲料理,费用也由张甲全部承担,任何人不得干涉。2013年,顾女士的后任丈夫张先生去世,2016年8月,顾女士也因病去世。
顾女士去世后,张甲负责操办丧事。按照当地风俗,丧事操办完毕后,顾女士的骨灰须先单独安葬待冬天再与已过世丈夫合葬,于是张甲将骨灰单独安葬于村公墓中。
然而事与愿违,程小甲在未经张甲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女士的骨灰与其祖父程先生合葬。在当地,“一女二嫁”且后夫系入赘的情形下,女子死后的合葬有“紧前不紧后”之说,程小甲认为祖母的遗嘱只说指定张甲负责丧失料理,但并未明确骨灰的合葬问题,那么骨灰安葬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张甲认为,遗嘱明确丧事由其料理当然包括骨灰的处置,后将骨灰与其父合葬。
双方争执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顾女士生前表示其丧事全部由张甲料理,他人不得干涉,故应支持张甲的诉请。程小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死者近亲属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骨灰的安葬地点、安葬方式等不应与死者的遗愿相违背,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说法:处置骨灰应考虑死者生前意愿且不能有悖于法律精神和善良风俗
1、骨灰的处理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
骨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对死者延续人身权的一种保护,死者的近亲属享有管理权,负责埋葬、祭祀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且不得放弃。在处理死者的骨灰时,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在死者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由其近亲属依善良风俗原则进行合理处分。
本案顾女士的公证遗嘱内容指向“丧事料理”,从公证处的录音可以看出,顾女士是考虑到家庭特殊状况,为避免子女间因处理丧事产生争议而订立遗嘱。公证遗嘱虽未写明与何人合葬的问题,却指定张甲为丧事料理人。丧事料理应包含遗体火化、亲属告别仪式、骨灰安葬等一系列事宜。
2、有悖于法律规定的风俗习惯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
死者近亲属就死者骨灰安葬地点、安葬方式等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该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当事人所在地区“紧前不紧后”的合葬习俗,违背了法律精神和原则,也与当代道德风尚相背离,不能视为善良风俗。故顾女士骨灰的合葬方案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所在地的殡葬习俗。
3、死者的骨灰处分权应由最近亲属据以亲情来行使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体现了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也能体现死者近亲属在死者骨灰上的精神利益的轻重,因此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近亲属之间骨灰安置争议。
就本案而言,张甲属于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其祭奠利益较程小甲更大,加之顾女士生前由张甲赡养较多,与张甲一家关系更为亲密,在张甲与程小甲就骨灰如何安葬发生争议且张甲提出的安葬方案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理应按照张甲的主张对顾女士的骨灰进行安葬。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段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