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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女儿,后悔可以撤销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2 字体: [ ]

  房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房屋产权的分配也往往是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最大诱因。生活在北京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两人本是夫妻,后来感情生变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李女士抚养。至于房产问题,顾念多年夫妻之情,两人想了一个好办法,约定夫妻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可真到了要变更登记的时候,张先生却反悔了,他不同意房产归女儿所有,虽然之前许诺过,但房屋是不动产,只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产权就不会发生变动,所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张先生要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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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的做法引得女儿不满,协议上都签了字,怎么能不作数呢?但一些朋友也表示,现在房产的价值确实太高,这么做也情有可原。那么从法律上看,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分配的约定有效么?赠与是否可以被撤销呢?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张先生可以去起诉请求撤销协议,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律倾向维护协议的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有权撤销赠与,所以张先生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并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最后,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不能简单适用合同中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参考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多方面要素来确认其效力。

  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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