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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1 字体: [ 大 中 小]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成为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婚姻家事类案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婚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居分手,该不该给“青春损失费”?
王进、李敏在工作时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情侣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李敏早年经历坎坷,一直缺乏安全感,王进为表心意,主动写下“忠诚协议书”,承诺将来若是他提出分手或是移情别恋,则要赔偿李敏10万元青春损失费。不想,同居不到一年,两人就渐行渐远,王进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李敏十分气愤,要求王进按照约定支付10万青春损失费,被王进拒绝。那么,男女恋爱同居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
法律贴士
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但不是不能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忠诚,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能过度渗透。
恋爱、同居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因存在过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书面协议,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但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根据协议给付钱款,则也不能指望日后提出诉讼要求法院追讨钱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感情负责,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另外,若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女方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的手术,基于公平原则,男
方应分担部分费用。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到底属于谁?
王莉与孙建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小学附近又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孙小明名下。孙小明入学后,王莉与孙建因教育理念不同,争吵不断,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而此时,孙小明只有10岁。王莉认为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即使两人离婚,也是孩子的自己的财产,不应分割。而孙建认为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那么,两人离婚时,这套房应如何处理?
法律贴士
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可以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贾平和田丽丽结婚十余年,有一个女儿。为了让女儿上更好的学校,贾平外出打工,结果在外地碰到了红颜知己杜宁。几番纠结之下,贾平顺从杜宁的意思与田丽丽协议离婚,田丽丽同意离婚,但要求贾平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他们的女儿。出于对妻女的愧疚,贾平同意并在协议中写明此事。杜宁得知后,不同意给付该房屋,贾平也一直没有履约。那么,田丽丽能要求法院判决贾平按照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相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不过,离婚相对方不能直接凭借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虽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相对方可向法院起诉,如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法院会确认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据此作出判决,这时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性执行力。
婚姻需要两个人一起经营,当双方都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知道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白边界、舍得付出、愿意退让时,才不会让原本的爱情败给柴米油盐的朝夕相伴。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