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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离婚时能要回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3 字体: [ ]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还打了借条,双方一旦离婚,该方可凭借条向另一方要回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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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生和李娜结婚后不久,周生因为生意亏空资金周转不开,便向李娜提出借款30万,李娜拿出婚前积蓄转给周生,当下周生打了借条。一年后,借款没还上,感情却出现了问题,两人决定离婚,于是共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李娜便在协议书里写明“周生向李娜借款30万元,应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

  然而,还款期限已过,周生却一直没有还钱。李娜多次催讨,周生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称“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借不借的”。眼看这这笔借款将要打水漂,李娜伤心之余将周生告上法院。那么,李娜借给周生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取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返还该借款。

  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赖一方出具的借条,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查明借款是否属于被借款方的个人财产,是否存在实际转账的事实,还应考虑借款用于什么目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必须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借条无效。

  在本案中,周生所借30万是李娜的婚前个人财产,他们之间不仅有借条、协议书以及转账记录,而且周生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所以,两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周生应向李娜偿还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第1062条、1063条的规定。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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