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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子终止妊娠后丈夫诉离婚被驳回看离婚诉权的限制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0 字体: [ ]

  有人说:“爱情是一颗蜜糖,会把对方的优点不断放大,婚姻则是现实,会放大对方的缺点,缩小对方的优点,甚至掩埋。”两个人结婚一般会考虑许多因素,对方是否合适、双方父母是否同意、两人是否能撑起一个家庭等等。相较于结婚,离婚的成本或许更低。当婚姻进入平淡期,因为一个小矛盾或小缺点就选择离婚的人比比皆是。为了避免随意的离婚,《民法典》在登记离婚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诉讼离婚中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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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与陈强2018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陈强一直想再生个儿子,凑个“好”。2021年,王丽如愿怀孕,但在怀孕四个月后,医生诊断王丽有严重的孕期高血压等并发症,建议终止妊娠。尽管不舍,王丽还是听从医生建议做了流产手术。

  陈强虽知道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巨大的希望落空,让他郁郁寡欢了很久。每每想起王丽在怀孕期间总是指使他做这做那,大大加深失落感。他觉得这段婚姻无法继续维系,便在王丽手术一个月后时提出离婚,王丽果断拒绝。陈强为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再加上王丽刚终止妊娠不久,陈强不得提出离婚,所以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条规定是民法典对于男性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孕育一个生命虽是两个人的事情,但女性在其中会承受更大的压力。一方面,职业女性可能会因此影响事业的发展甚至辞掉工作,另一方面,怀孕、分娩、终止妊娠都会给女性带来许多身体上的痛苦,还会影响心理状态。出于公平原则,法律做了人性化的规定,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

  本案中,王丽并没有严重过错导致形成确有必要判决离婚的情形,陈强在她终止妊娠一个月后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民法典》对于离婚诉权的限制不止这一条。首先,诉讼离婚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调解不成,才会准予离婚。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军人”既可以是丈夫,也可以是妻子。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给予婚姻双方一个冷静期,慎重考虑婚姻问题,也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婚姻是经过时间和感情积淀下来的,夫妻间有友情、爱情和亲情,因此,无论经历了什么困难或纠纷,不要轻易说结束,一定要静下心慎重思考这段关系该何去何从,既是给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这段感情的尊重。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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