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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冠领律师助家属索赔54万余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7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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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3日,患者吕广生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来到丰台区某三甲医院(下文简称A医院)就诊,经治疗后病情逐步稳定。但4月28日开始,吕广生多次发生消化道大出血。2021年5月1日,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后恢复自助心律。5月2日再次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吕广生的妻子李梦娟,女儿吕婷在查阅相关病历时发现:A医院在对吕广生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多处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医疗行为,且与吕广生并发消化道大出血并最终导致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后续协商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过错是否存在、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多少等诸多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李梦娟、吕婷决定依靠诉讼方式解决,几经考量,二人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起诉。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和后续的司法鉴定是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关键。冠领律所范煌生律师接办案件后,积极研判全案材料,围绕案件焦点指导李梦娟收集证据。案件审理中,李梦娟、吕婷根据范煌生律师的指导申请了就A医院对吕广生的诊疗行为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2021年10月10日,取得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庭审中,被告A医院辩称:不接受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原告没有在患者死亡后进行尸检,死因不明。院方是为了配合案件进行,同意以消化道出血作为死因。院方责任程度很低,但鉴定机构给医院定了次要责任,次要因果关系的低限是16%,请求法院按照16%判定我方责任,原告方计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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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一、患者入院后,医方选择低分子肝素抗凝及阿司匹林、氯比格雷双抗治疗,但医方病程记录中记载为肝素抗凝,记录欠准确,存在病历记载不规范。另外,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期间低分子肝素应用一般为7天左右,若后续需继续使用,应当请心内科详细评估病情后决定。但病历记载,医方在给患者应用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7天后没有再请心内科会诊,即继续给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其处置、用药存在过错。

  二、患者入院后,血常规检查提示血红蛋白较低,存在贫血,其后复查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持续性下降,结合患者其他辅助检查情况,医方应当分析患者贫血及血红蛋白持续性下降的原因,比如有无活动性出血等问题,并针对病因作出针对性治疗。但据病程记录所载,医方对上述问题未引起高度注意,病因分析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治疗期间出现消化道出血并引起的相关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2021年4月28日,患者开始出现下消化道出血,出血原因不明,医方处置措施缺少针对性,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对吕广生的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吕广生死亡,A医院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吕广生的死亡给李梦娟、吕婷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A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A医院应承担部分司法鉴定费用。最终,被告A医院向原告李梦娟、吕婷赔偿共计54万余元。

  医院诊疗,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发生医疗纠纷,往往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医患关系更加紧张。(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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