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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6 字体: [ 大 中 小]
杨柔已经和徐永正离婚快两年了,最近却和前夫一起被人告上了法庭。询问之下杨柔才得知,在此之前徐永正曾向张雅丽、李木、刘明飞三人借款用于周转,但至今一直没有还款。张雅丽三人眼看收回欠款越来越难,便把矛头转向了杨柔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此次起诉,就是想要请法院撤销房产更名登记,用以偿还欠款。
离婚后的杨柔独自抚养女儿,现在又莫名成为被告,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让她实在无法独立应诉。听从了朋友建议的杨柔,来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罗涯文律师接待并耐心倾听了杨柔的诉说,对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经过沟通后,罗律师提出了初步的应诉策略,他的认真、专业也赢得了杨柔的信任,她正式委托了罗律师代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徐永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雅丽、李木、刘明飞提出:
1.被告徐永正应向三人分别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67万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5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上均有生效判决书支持。
2.三人均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但因徐永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前述所有债务均发生在徐永正与杨柔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争议房产是徐永正婚前购买,现在徐永正在与杨柔登记协议离婚时将该房产分割给杨柔个人所有。该行为致使徐永正财产减少,已对债权人即三原告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实质损害。三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徐永正、杨柔就案涉房产作出的的变更登记行为。
对上述指控冠领律师已经做了充足准备,将其漏洞一一指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三原告针对的是徐永正将涉案房产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分割给杨柔的行为,三人分别于2021年4月、6月起诉二被告时就已经知晓了房产权属变更的事实,而三原告于2022年8月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权利业已消灭。
二、案涉房产并非徐永正的婚前财产,而是徐永正与杨柔的共同财产。
三、从原告所述的三份民间借贷案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三起案件均未判决被告杨柔对被告徐永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说明上述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徐永正的个人借贷。
四、案涉房产的更名及分割是徐永正对杨柔及女儿的补偿,合法合理,与三原告无关。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张雅丽、李木、刘明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逆风翻盘,杨柔彻底松了一口气,更是对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频频表达感谢之情。(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