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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2 字体: [ 大 中 小]
1、北京市西城区的张女士,于2023年1月28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温雅超律师担任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温雅超,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硕士学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曾主导参与过多宗房地产收并购业务,执业领域涉及房地产、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著作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2、北京市东城区的张先生,于2023年1月28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丽娜律师担任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张丽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一直从事于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办理案件数百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其先后为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参与其法律监测及维权诉讼事宜。张律师在婚姻家事、继承、遗嘱纠纷、遗赠纠纷等民事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商事领域构筑了资深律师的影响力。
3、山东省莘县的郑先生,于2023年1月28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安国律师担任其劳动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张安国,中国共产党党员,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名誉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事继承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商事仲裁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同时对行政拆迁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刑事案件有较深的研究和经验。张安国律师自在北京独立执业以来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工作认真敬业,不怕困难敢于挑战高难度案件,对当事人尽职尽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普法链接: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分?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是可变期间。针对的是“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形成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撰写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