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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6 字体: [ 大 中 小]
中午睡了一觉,停在楼下的车却不翼而飞。当今社会,法制健全、政府管理到位,胡伟对此万分不解,连忙报了警。究竟是谁把胡伟的车开走了?胡伟能否顺利找回车子?
2021年一个普通的周末,胡伟去看望父母,因不方便在后备箱取东西,顺手将车钥匙放在了旁边的共享单车车筐里。忙乱之际,胡伟将车钥匙忘到脑后。
午休过后,胡伟准备启程回家。可下楼发现,自己的车子竟然没了,慌乱之中,他急忙报了警。
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案发当天中午,犯罪嫌疑人高某吃完饭后闲逛时看到了路边的自行车车筐内有一把汽车钥匙。高某拿起钥匙按解锁键,不远处有车灯闪烁。高某走过去后,顺理成章地上了车,躺在车上睡着了。
睡醒后的高某瞬间起了歹心,驾驶汽车行驶到某村的废品站,将车卖了,并向废品站老板承诺车辆可以过户,老板当场将定金支付给高某。随后,老板发现汽车无法办理相关买卖手续,立即联系高某,要求他将车辆开走,并返还定金。
犯罪嫌疑人高某盗窃胡伟停放的车辆,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涉嫌盗窃罪。目前,其已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普法链接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掏兜割包、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也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冠在此提醒您:莫贪小便宜吃大亏!(文中人物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