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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1 字体: [ 大 中 小]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即便是家人之间,也应遵守“欠债还钱”的规矩。
热播剧《女士的品格》中安欣前夫的公司面临破产,安欣慷慨解难,帮助他渡过一次难关。不过她提出两人借款事宜公事公办,需要前夫出具借条。观众不仅为其善良大方而感动,更为其聪明冷静而点赞。那么,如果两人未离婚,安欣能否要求丈夫出具借条,该借条又是否有效呢?
按照常规理解,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所有权,即钱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借贷关系。
主要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安徽曾发生过一起因婚内借款引发的纠纷。刘某与丈夫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刘某出具三份借条,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借款全部用于投资农场,离婚后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李某归还借款。
无独有偶,甘肃的王某与妻子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请离婚,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因偿付房屋贷款向王某借的3000元。法院认为赵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虽有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述两个案件均是由夫妻之间相互借款引发的诉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不难看出,法院在确认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时,审查的要素主要包括借款来源及借款用途等方面。
因此,要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认:
(1)首先,判断借款的来源。主要借款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处理,即需要偿还。
(2)如果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看借款的主要用途。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宜认定为借贷。
(3)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此时借贷关系成立,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往往比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更加难以认定。只有像电视剧中的安欣一样,明确、详细、严谨地对借款进行约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出借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夫妻关系长久的平衡。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