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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信用卡仍欠5.8万元应由谁来还?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3 字体: [ ]

  近日,有法院发布了题为《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的普法案例,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浙江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万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女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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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万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女,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归还欠款。陈某妻女则表示,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万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欠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万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这就涉及到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继承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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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行为,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这5.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妻子已经证明陈某遗产早已被用于归还欠债务,银行所主张的5.8万元债权,属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陈某妻子不需要偿还。

  现实中,还有亲人去世后,亲属被银行要求证明亲属关系,难以继承存款遗产的情况发生。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如遇相关法律问题,一定要活用法律武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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