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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4 字体: [ 大 中 小]
俗话说,出嫁的女儿是父母一生的牵挂。但是一些家庭中,父母为了谋取利益,将女儿当成换取高额彩礼的工具,强迫女儿与男子结婚。那么,在父母的胁迫下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邓女士的经历,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些问题。
邓女士是家中长女,有一个小三岁的弟弟。为了方便照顾爸妈和弟弟,邓女士大学毕业后回到县城工作。经朋友介绍,邓女士和同龄的梁先生相识,并很快谈起了恋爱。不料,邓女士将自己的男朋友介绍给爸妈后,不仅遭到爸妈的极力反对,还被要求与素不相识的赵姓男子结婚。邓女士一问才知道,原来赵某已经给了父母三十万彩礼,并要求一个月内结婚。邓女士起初不同意嫁给没有感情基础的赵某,但是遭到父母以死相逼。无奈之下,邓女士向梁先生提出分手,然后与赵某领取了结婚证。
领证后,邓女士从亲戚处得知赵某是离过婚的,原因是经常家暴前妻。邓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受到了胁迫,并且赵某有家暴史,未来的婚姻生活不会幸福。于是邓女士通过各种方式拒绝和赵某见面,并让亲戚帮忙劝说父母同意退还彩礼并离婚。没想到,邓女士的父母在亲戚面前碍不住面子,就推说用不着办离婚手续,不是自愿的结了婚也是白结。邓女士不清楚自己与赵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邓女士分析道:首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三种,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未到法定婚龄。由于邓女士与赵某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形,因此邓女士与赵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但是,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邓女士父母以自杀相威胁的情况下,邓女士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邓女士的结婚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于邓女士系因胁迫而结婚,因此邓女士作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所以,在婚姻未被依法撤销前,邓女士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依法撤销后,这段婚姻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了。另外,冠领律师也提醒邓女士,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邓女士要撤销与赵某的婚姻,应当自所受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期限是无法中断或延长的。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邓女士非常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自己撤销与赵某的婚姻。因此,如果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