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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6 字体: [ 大 中 小]
人死不等于债灭。老父亲去世了,别人欠他的钱,儿子没资格要?开发商明明欠着补偿款,还冠冕堂皇地要求事主先还钱,这又是什么道理?最近在陕西安康,一对姓杨的兄弟将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兄弟俩的父亲杨先生,原有两处合法土地,其中一处被开发商A公司占用,双方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用地协议,杨先生在2011年1月8日、2012年3月25日分两次领取了部分补偿款。尔后A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房产开发公司B承继,法人系同一个。
杨先生的另一处土地,因某“国际联合开发项目”被征收,交由上述B公司,用于安置房开发建设。杨先生本应得303.75平方米的安置房,但其中有54.36平方米未安置。他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剩余未安置的房屋面积以回购金的形式发放。
可惜未等双方就具体补偿数额达成进一步的约定,杨先生就于2021年1月不幸去世。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明确杨先生与B公司达成的土地置换房屋面积享受的利益由其两个儿子继承。
2022年8月15日,B公司作为甲方,与杨先生的长子、次子及其他被征地居民等9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对于乙方应置换的房屋,甲方按照5000元/平方米单价回购房屋产权。杨先生的房屋置换面积54.36平方米,折算回购金27.18万元。资金兑付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都签了,照章履行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未曾想B公司却不守信用,妄图用杨氏兄弟的父亲杨先生生前依据用地协议领取的补偿款来抵销本次的房屋回购金,拒不履行安置协议。
杨氏兄弟屡次与对方协商无果,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王婧律师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履行双方于2022年8月15日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支付54.36平方米的房屋回购金27.18万元,支付违约金5821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安置协议书的履行对象为杨先生,而非其儿子,杨氏兄弟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能代表其他所有继承人接受合同履行的权利,主张己方不存在违约。且依然提出要用另一个用地协议来抵销本案,以本公司,即前A公司,曾在2011年1月8日与杨先生签订协议为由,主张分割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要求杨先生先向公司返还现金16万元,再根据继承权享受剩余款项。
冠领律师介入时,本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对原告有利,针对当初签协议的是父亲杨先生,原告的主体资格有所欠缺的问题,律师专门为其起草《遗产分割协议》,确认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解决了本案的主体资格问题。
律师同时向法庭提交杨氏兄弟二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居委会证明、遗产分割协议、房屋安置协议书等重要证据,证明杨先生的6位继承人已于2023年2月20日就遗产达成分配协议,其中4人放弃继承,约定杨先生应享有的房屋安置利益,全部由其长子和次子继承。两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依法取得杨先生的房屋安置补偿利益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被告B公司提出原告继承遗产需先履行杨先生与该公司的债务事由,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未予采纳。杨氏兄弟提出的金钱给付请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债权。本案中的杨氏兄弟在父亲去世后,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开发商履行安置协议的诉求合理合法。冠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在原告方有利的基础上,补充证据,为最终的胜诉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文中姓氏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