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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6 字体: [ 大 中 小]
亲人离世,在情感上必然给家属造成心理打击;但在法理上,死亡会正式触动继承法律关系的启动。亲人去世,遗留的房产接连被三代人继承,独生女为何不能取得父亲的全部遗产呢?
案情介绍
浙江杭州的柳女士系独生女,幼年母亲去世,由父亲柳甲抚养长大,2016年柳甲因病去世。2023年,柳女士第一次去公证处咨询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事宜,发现表兄妹也有继承份额。
原来柳甲去世时,他的父母双亲还健在,二老于2018年同时去世。2022年,柳甲的亲妹妹柳乙也意外去世,柳乙生前丧偶,留有两子女,也就是柳女士的表兄妹。由于几位已去世亲人生前均未立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那么,柳甲的遗产又是怎么在各亲属间流转的呢?为何柳女士的表兄妹也能继承她父亲的遗产?
法律分析
继承始于死亡。仔细梳理本案可以发现,柳甲的遗产实际上总共被继承了三次。第一次继承,发生在2016年柳甲去世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于柳甲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所以他去世后,由他的独生女和父母开始第一轮法定继承,各自都对其遗留的房产享有继承份额。
第二次继承,发生在2018年柳甲的父母去世后。他们原本从已过世儿子处取得的遗产份额,应该由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女儿,也就是柳甲的妹妹——柳乙继承。
2022年,柳乙去世,随即又开始了第三次继承。由柳乙的子女继承了母亲的遗产。
因此,本案中的柳女士要办理遗产公证,必须得到表兄妹的配合。如果这两位表兄妹未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该遗产,柳女士就需要与其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再按一定的比例取得部分遗产,而不是父亲的全部遗产。
而本案柳女士的表兄妹因与母亲一系的亲戚关系淡薄,最后自愿放弃了继承,并配合柳女士去公证处办理了遗产手续,柳女士取得了父亲的全部遗产。
遗产是父母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对遗产有完全的处置权。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遗赠未处置的遗产。反之,如果父母在世时提前立好遗嘱,约定由独生子女全额继承自己的财产,并进行合法公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继承。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