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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成长,筑梦未来!给予未成年人全面的司法保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6 字体: [ ]

  幼苗、花朵、飞鸟……类似的比喻都象征着对未成年人的美好寄托,也意在强调他们需要特殊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司法护航,以下四个真实案例中的司法裁判意见足以彰显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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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权利

  陈女士与薛先生未婚同居,生育一子小陈。二人分手后,小陈全由陈女士一人独自抚养,因薛先生拒不支付抚养费,陈女士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小陈由母亲携带抚养,薛先生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担一半,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且薛先生需向陈女士支付其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

  普法链接:

  本案小陈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抚养责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案例二:小学生午休时摔伤,午托班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生欢欢在午托班摔伤头部,老师发现后联系孩子家长,但未送医检查。当日放学后因欢欢头痛,家长将其送医治疗,随后要求午托班赔偿孩子的医疗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午托班老师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欢欢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普法链接: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午托机构老师对在该场地内接受午托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欢欢摔伤后,虽然老师通知了家长,但未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岁的少年小易去某工作室要求文身,王某为其文身后,收取文身费5000元。家长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王某退还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最终判令该工作室全额返还文身费,并支付小易精神抚慰金3000元。

  普法链接: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时受阻,还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的小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付费文身未得到家长追认,经营者应依法返还价款。该工作室在未核实小易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四: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学生小星与同学在餐厅饮酒庆生,饭后去湖边玩时溺亡。小星的父母将该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酒精对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该餐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与小星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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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案涉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他们对生活中的各类危险无法进行合理的预判、防御,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为少年儿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法律用铁一般的规定将家庭和社会的职责划分清晰,司法正义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才能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屏障。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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