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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1 字体: [ 大 中 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千金难买邻里情。”成为邻居本是一种缘分,但也有许多家庭因为住得太近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诉诸法律。韩先生与刘先生的故事就是其中一例。
韩先生和刘先生是同村邻居,两家房屋距离很近。十几年前,韩先生在自家院子里的墙边种植了一棵树。一开始,小树不及墙高,并无不良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树木越长越高,根系也逐渐蔓延开来。近几年,小树长成枝繁叶茂的大树,严重影响到邻居刘先生房屋的采光,导致他的屋内长时间处于阴暗潮湿状态。
刘先生多次要求韩先生砍掉树木或者将其移至别处,但均遭拒绝。刘先生遂以树木影响其房屋采光并损坏房屋地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清除树木,恢复原状。法官勘验现场后组织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韩先生砍掉距离刘先生房屋较近的树木并清除根系,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韩先生明明是在自家院子里种树,邻居为什么有权要求砍掉呢?这就涉及到邻居之间享有的合法权益——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想要深入了解相邻权,首先需要知晓何为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一般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其实质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既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即房主、租户等占有、使用房屋的人都可以主张相邻权。且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即公司、合伙等也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但不因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例如将土地承包出去或者承租出去,都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存在。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基于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占有而产生。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权利必然会有所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有必要的限制。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相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如若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自家小院里种植树木本是好事,既充分利用了土地,又美化了环境,但切不可因此侵害他人的权益。作为邻居,在相邻权受损,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时,应该积极沟通或是诉诸法律,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